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內容
第1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2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3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4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fā),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準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chǎn)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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